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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消费者法第二十八条:
通过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以及提供证券、保险、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,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、联系方式和数量。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。 、价格或费用、履约期限及方式、安全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、售后服务、民事责任等信息。
三、明确网购平台和卖家的责任
新消费者法第四十四条: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、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。
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、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,未采取必要措施的,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。依法提供服务的单位。
4、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
新消费者法第二十九条: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的原则,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取得消费者同意。消费者。 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,应当公开其收集、使用规则,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、使用信息。
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,不得泄露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。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保障信息安全,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、丢失。 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、丢失时,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。
未经消费者同意、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,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。
5. 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法律
新消费者法第五十一条:经营者有侮辱诽谤、搜查身体、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,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。精神损害赔偿。
四、“微商”可能面临的犯罪风险
一些“微商”存在侥幸、跟风、从众心理,受暴利驱使,明知卖假,认为人人都卖假货,“法不责众”。 但“微商”并不是法外天堂,“微商”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消息并不少见。
与传统电商平台不同,以“微商”为代表的社交属性的移动网络销售模式、无条件的市场准入、执法监管以及滞后的内部监控机制,让“微商”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。
1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法律风险: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
在微信平台上销售假货达到刑事起诉标准其实并不难,但很多微信商家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。
2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风险: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
根据刑法规定,销售者混合、掺假产品,冒充正品、冒充良品,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达到金额5万元以上的,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。
3、无报关代理采购法律风险: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
《56号文》规定,无论是个人境外购物,还是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,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,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,并办理海关手续。申报程序。 跨境电商、境外代购未以《货物清单》、《物品清单》形式办理报关手续的,将涉嫌走私。
4、侵犯国家特许经营权的法律风险:非法经营罪
根据刑法规定,未经许可经营垄断、垄断的物品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限制销售的其他物品微商的经营方法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青鸾传媒专注微商推广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 没收财产。
5. 伪造交易记录的法律风险:虚假宣传、欺诈
该律师表示,如果微商使用欺诈软件“刷单”,轻则属于虚假宣传,重则属于欺诈。 微信作为微商平台的提供者,应采取多重措施防范和监管微商欺诈行为的泛滥。
五、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
互联网不是一个法外空间。 社交软件中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及时用法律规范替代。 “微商”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。 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并不是一个安全的避风港。 不要触及法律底线,否则最终会害了自己和他人。
天下之盛,皆为利,天下为利。 大众应该更喜欢两个词:匆忙和侥幸。 虽然螃蟹很美味,但你也有可能得到它,轻则毁誉,重则入狱。 如何预防,关键在于怎么做。
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,首先微商代理的产品要符合基本的质量标准微商的经营方法,其次代理的方式要合规合法。 总之,我们不能为了追逐利益而违法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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